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监事长召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可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当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建议予以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
(六)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交议案;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四)作出决议;
(五)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人)。
第十六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