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 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下发与会议议题相关文件文本。临时董事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董事会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行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信贷、财务和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本行薪酬按利润总额的提取比例;
(十)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财务开支、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
(十一)拟订本行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十二)拟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听取本行行长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工作;
(十四)对本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根据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设立、调整专业委员会;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履行部分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当董事正反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决定权。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开支、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交议案;
(二)出席会议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三)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四)作出决议;
(五)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不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董事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但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天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